商家曝光打差評消費者被判侵權 消費者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應予保護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十件網絡消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商家因被打“差評”而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法院判決構成侵權,應道歉并賠償消費者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顯示,原告張某等人因不滿被告某商家的“劇本殺”游戲服務,上網發(fā)布“差評”,該商家遂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游戲包廂監(jiān)控視頻錄像片段、微信個人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jiān)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
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包間內的活動具有私密性,商家為了澄清“差評”通過微信公眾號公開消費者包間內監(jiān)控錄像并稱可提供全程錄像,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商家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個人賬號信息,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人信息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第1033條、第10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第13條規(guī)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開監(jiān)控錄像,刪除公眾號文章中“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jiān)控錄像”表述及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致歉聲明,并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針對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指出,評價機制在網絡消費領域中的作用日益明顯,消費者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應予保護。經營者對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負有保護義務,經營者公開回應消費者“差評”時,應注意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經營者澄清消費者“差評”時的行為邊界,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網絡消費信用評價機制的有序運行提供了司法保障。(法文)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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