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31日電(記者 張素)記者31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曾被指“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政績觀嚴重扭曲”的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銘暉一審獲刑16年。
當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王銘暉生于1960年2月,四川人。2022年1月,官方通報他在任上被查;同年7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3萬余元。
另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后,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銘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王銘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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